更新时间:202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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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欠债在哪些情况下能起诉股东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以下情形,可起诉股东:
1.股东出资不实:股东未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应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欠债何种情形能起诉股东
公司欠债时,在以下情形可起诉股东: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虚假出资等,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若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等方式抽逃出资,应对公司债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此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人格混同:如股东与公司财务、业务等方面高度混同,导致无法区分,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欠债在哪些特殊情况可起诉股东
公司欠债,在以下特殊情况可起诉股东: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未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人格否认: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